1、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13条,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44条:
书面提议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会员等议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
提议书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并且应当明确提出更换、增补成员的理由。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后递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2条,《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44、45条 :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进行审查。
认为提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提议应获得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联名签署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3、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3条,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19、21条:
业主委员会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1、12、15条,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21、22、23、24、25、26、27、28、29、43、44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例如: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6、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46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出现空缺时,应当重新推选。
7、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5条,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30条:
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8、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6条,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33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