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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来源: ZHENGF 发布于:2025-03-26 05:54:16

一、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的水利工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水利设施安全标准:确保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

2.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定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3. 防洪和排涝措施:确保水利工程能有效预防洪水灾害,并保障农田排涝和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水库调度和水资源分配:规定水库调度原则、水资源分配机制,以合理调配水资源,满足各类用水需求。

5. 灌溉管理:确保农田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增产增效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幕墙验收规范最新版强制性条文?

《幕墙验收规范》最新版强制性条文: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接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玻璃粘接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γ0S≤R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SE≤R/γRE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df≤df,lim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值0.01N/mm2。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和双侧加劲部位的宽厚比应符合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6.2.1的规定

7.1.6 全玻璃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璃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三、什么是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重复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强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属于什么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法律条文。所以强制性条文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几个专业类别?

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是什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国家强制执行的一些技术标准和规定。这些条文通常涉及建筑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内容,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可能是指完成相关培训或学习后所获得的证明文件。具体来说,学时证明可能是用于证明个人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方面的学习时长和学习成果的文件。

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计划或在线学习平台,学员可以获得学时证明,以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一定时间的学习,并掌握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知识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时证明要求和颁发机构可能因地区、行业和相关法规而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获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培训机构或专业协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八、光伏工程分类?

根据光伏工程的应用场景、技术特点、安装方式等因素,可以将光伏工程分为以下几类:

1. 屋顶光伏电站:将光伏组件安装在建筑物的屋顶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资源发电。

2. 地面光伏电站:将光伏组件安装在地面上,一般采用固定支架或跟踪支架,可适应不同的地形和气候条件。

3. 农业光伏电站:将光伏组件安装在农业生产设施上,如大棚、鱼塘、果园等,可实现农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双重效益。

4. 水面光伏电站:将光伏组件安装在水面上,如浮船、浮岛等,充分利用水域空间资源,可实现水域养殖和光伏发电的双重效益。

5. 光伏分布式电站:将光伏组件分散安装在多个建筑物或地点上,形成小型的光伏发电系统,可实现区域性的电力供应

九、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什么部门确定的?

2013年08月,新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发行,《强制性条文》在2009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全书共十一篇,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一篇《住宅建筑规范》。

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有哪些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有GB、JBJ版本。

GB/T、JGJ/T后面不带“T”的标准、规范都不含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 (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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