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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

来源: ZHENGF 发布于:2024-10-10 02:08:24

一、PPP项目?

       PPP项目就是政府职能部门与私人企业进行合作,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发设计,共同承担风险,在这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全程都必须参与。经常在沟通的过程中,PPP项目也经常被称作3P模式。

      PPP最大的优势就是,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项目服务期完成后,最终要把所有的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进行开发运营

二、ppp项目结构?

1、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2、PPP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ppp项目分类?

按照PPP项目运作方式分类

  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Operations & Maintenance)、管理合同(MC,Management Contract)、租赁-运营-移交(LOT,Lease-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BOT,Build- 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BOO,Build-Own-Operate)、购买-建设-运营(BBO,Buy- Build-Operate)、移交-运营-移交(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改建-运营-移交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区域特许经营(Concession),以及这些方式的组合等。具体运作方式 的选择主要由PPP项目类型、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上述运作方式的命名以公共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的控制状态为基础,在我国国内实践中应用较多。国际上还存在另一种并行的命名法,即以政府转移给社会资本的 职能多少为基础,例如,设计-建造-融资-运营-转让(DBFOT,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Transfer)和设 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虽然两种命名法能够相互衔接,例如BOT、BOO可分别 与DBFOT、DBFO对应,但是这些概念经常混在一起使用,容易引起迷惑,需注意区分。

  按照社会资本、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获得收入的方式

  PPP项目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方式、政府付费方式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Viability Gap Funding/Subsidy, VGF)。使用者付费方式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高、财务效益良好、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和收费公路等。政府付费方式通常用于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或者不具备收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河道治理等。VGF 方式指用户付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融资担保和其它优惠政策,给予社会资本经济补助。VGF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低、财务效 益欠佳、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价格调整之后或需求不足的网络型市 政公用项目、交通流量不足的收费公路等。

四、中国ppp项目?

中国各地正在推进的PPP项目近7000个,总投资约9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社会事业、交通运输、生态环保五大领域占全部项目个数和总投资规模比重均接近90%。

第四届中国PPP论坛当天在清华大学举行。高杲在会上指出,经历较长时期持续高速增长后,近年来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呈回落态势,这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从未来走势看,中国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比较大,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领域短板较为突出,都为扩大有效投资提供了广阔空间。

基础设施一直是PPP模式的主要推广领域,该模式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社会资本投资信心、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有效投资等颇具意义。

五、ppp项目简写?

PPP项目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等主要工作,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合作期满后将所有设施移交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质量监管,享有收益分成并分担风险,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六、何为ppp项目?

ppp项目就是采用公共私营合作模式的项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七、ppp项目入库什么意?ppp项目入库什么意?

PPP项目入库指的是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项目被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投资,允许国家和地方政府与社会民营资本通过公共财政资金承担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八、ppp项目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1.提交项目建议书

对于政府发起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先提出项目建议,之后才能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于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项目建议书审核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3.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4.财政部门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

九、ppp项目能否继承?

对特定PPP项目而言,PPP合同体系包括政府方与中选社会资本投资人之间的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和政府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的《PPP项目合同》。两份协议项下的社会资本方当事人不同,协议内容侧重点亦不同,所反映的协议法律法系、法律约束力对象均不同。

实务中,有不少项目忽略上述差异,简单处理,将政府与中选社会资本投资人之间的PPP合同视为“框架协议”、“初步协议”,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政府签署“详细”、“正式”的PPP项目合同以替代或“继承”由政府与中选社会资本投资人之间的PPP合同。这种处理存在严重法律瑕疵。

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投资人相互独立且角色不同,PPP合同可以部分转让,但笼统“承继”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¹有关规定,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所附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也作了类似规定,即在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实务不少项目即采取的所谓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投资人处“继承”合同的模式。但从法律专业角度,这种处理不合法理,也容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

首先,“继承”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有严谨的内涵和适用范围,用于自然人遗产处理,不适用于PPP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四条(原《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注意部分存在类似安排的PPP合同签署于《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原《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一词在法律意义上系指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转移给他人所有法律制度。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在主体上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继承的对象是财产权利,而非一般性的合同权利义务,而且从民法意义上,对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在其死亡后,合同归于终止,而非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自然人的死亡事件,而非合同签署生效;继承行为的依据有继承有关法律规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等。

显然,政府通过采购程序选中的社会资本投资人与其后主导成立的项目公司之间不适用法律上的“继承”。

其次,社会资本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均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作出民事行为,如果要将社会资本投资人与政府方所签的PPP合同权利义务全面转移至项目公司还需要依法区分安排。

PPP实务所谓的“继承”实质上是将社会资本投资人所签PPP合同中关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和享有。这在《民法典》层面上,叫“合同的概括转移”,并且循序一定的转移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五条(原《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的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原《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对于社会资本投资人在PPP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向项目公司转移,相对于签约的政府方而言,属于向第三人转移合同权利义务。至少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是否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人自身专属而不能对项目公司转移的权利义务、(2)属于社会资本方转移义务而需要政府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3)属于社会资本转移权利但需要通知政府方的情况等。

十、ppp项目审批方式?

审批类项目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外国政府贷款的或政府注入资本金的项目。

核准类项目适用于企业自主投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因为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其合作方式种类很多,并不局限于投资合作。比如有的项目是企业投资,但政府注入资本金持股,那么就需要进行审批。

有的项目企业自主投资,政府不参与项目建设,但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其特许经营权,那么该类项目就适用于核准或备案。 具体可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及组成来灵活判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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