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