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于海滨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依据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应按照重现期为50年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4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站并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对位于山区的光伏发电站,应设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的山洪设计。
6当站区不设防洪堤时,站区设备基础顶标高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或50年一遇最高内涝水位的要求。
4.0.4地面光伏发电站站址宜选择在地势平坦的地区或北高南低的坡度地区。坡屋面光伏发电站的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或接近南向,宜避开周边障碍物对光伏组件的遮挡。
4.0.5选择站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4.0.6选择站址时,应避开危岩、泥石流、岩溶发育、滑坡的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4.0.7当站址选择在采空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提出建设站址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0.8光伏发电站宜建在地震烈度为9度及以下地区。在地震烈度为9度以上地区建站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0.9光伏发电站站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的露天矿藏或地下浅层矿区上。
站址地下深层压有文物、矿藏时,除应取得文物、矿藏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外,还应对站址在文物和矿藏开挖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4.0.10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4.0.11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考虑电站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电力系统的出线走廊。
4.0.12条件合适时,可在风电场内建设光伏发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