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9号 2015-12-3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推动我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力争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每个市新增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少于5家。全省融资租赁经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培育壮大主体
(一)推动现有企业做大做强。以现有融资租赁企业为重点,督促其加快注册资本履约到位,加强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创新经营模式,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间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发展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租赁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境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到我省投资设立功能性地区总部或分公司,支持外商参与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兼并重组,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加注重引进高端人才和管理经验。(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内资融资租赁试点。鼓励我省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利用厂商融资租赁客户资源稳定、融资授信度高、二手设备处置便捷、增值收益高等优势,申请开展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支持各类投资机构、服务运营商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融资租赁战略合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在融资、市场、技术、信息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抱团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大型生产商、经销商、运营商以及相关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组织开展产融对接活动,共同开拓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三、拓展业务领域
(一)巩固扩大传统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大力发展我省工程机械、大型设备、交通运输等传统融资租赁领域,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引导融资租赁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大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冷藏设备设施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拓展新兴产业市场。加大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融资租赁业务。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结合节能减排,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方面提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服务。探索开展文化产业、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设立专门融资租赁公司,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配合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和新三板挂牌等工程,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跨境融资租赁。鼓励钢铁、水泥、玻璃、电力、纺织服装及装备制造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拓展海外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创新经营模式
(一)突出经营特色。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立足比较优势,聚焦特定领域,找准市场定位,开发与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差异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二)创新业务模式。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在采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支持企业采取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捆绑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支持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物流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融资租赁智能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三)发展配套产业。探索建立我省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与二手设备交易中心,搭建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设立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带动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进简政放权
(一)完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工作流程,推进便利化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对符合条件、申报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省商务厅要及时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上报商务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申报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省商务厅要及时受理、推荐上报,争取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手续提供便利。(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保障租赁物登记。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涉及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转移、转让申请;登记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沟通协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便利通关。设立海关绿色窗口,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石家庄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